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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新规部分内容获肯定

编辑:北京健一机械  字号:
摘要:食品召回新规部分内容获肯定
国家质检总局23日起公开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大的天。食品召回新规引发了网民的热议,一方面,网民肯定了新规的进步性,认为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问题食品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也有网民认为,新规中3万元处罚力度的惩戒作用不够大。此外,也有网民还建议,通过加强食品安全溯源机制建设来保障餐桌安全。

对新规部分内容予以肯定

相对质检总局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而言,网民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新规表示肯定。新措施通过限制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及问题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有效降低问题食品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署名唐卫毅的网民说,新规将对问题食品的处理迅速上升到了“不留情面”的高度,不仅否决了问题食品经无害化处理后上市的可能,而且对问题食品生产企业也下达了“停产令”。同时,要求召回问题食品的时间也大大缩短,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

召回新规应加强惩戒力度

有网民对召回本身提出了质疑。署名郑风田的博主文章说,食品召回制度等同于“谁的孩子谁抱回家”,问题是又有谁舍得扔掉自己的孩子?出事企业谁舍得扔掉自己的问题食品?食品召回制度的最大硬伤其实就是“召回”。

署名“微点”的微博说“不安全食品召回后不准再销售,谁去监督?既然不能再销售有必要召回吗?为何不能一发现就直接就地销毁?”署名“dilem m acat”的微博也说,食品召回管理新规规定被召回食品禁止再销售?如果这个都需要规定的,是不是需要规定的太多了?

另外,也有网民质疑新规中3万元处罚力度的惩戒作用,认为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震慑效果。据意见稿称,食品生产企业违反“3日内提交召回计划”等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政府对违规食品企业只开出3万元罚单并不很合理,应按企业的经营规模而定。”署名傅亮的网民这样认为。

署名朱永平的网民也说,“3万元对于很多大食品企业来说不算什么,一旦发现违规食品企业,立刻抄牌、吊销执照,让其永不能营业,强硬手段才能避免召回失灵等现象。

食品安全监管还应加强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大企业出现问题是召回,小作坊是封存,但这些都起不了作用,问题不断出现,群众不停惶恐。只有严厉打击,严肃整顿,严加判决,才能逐步解决问题。”署名“蝶儿恋花香”的网民说。

署名“伪哥”的网民建议说“食品、药品不论从那个角度来讲,都不应该进行召回,对有危害的食品、药品只能实施销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们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将现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改为《食品销毁规定》,(才能)真正起到监管作用。”

网民对食品召回问题的热议,实质上反映的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存在不足。一方面表现为,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过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威慑力不够。

署名白石的网民说,从经济角度看,违法成本的高低,往往决定着守法者的多寡。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违规现象处罚过轻,容易纵容他们的侥幸心理,成为滋生违法违规的温床。可目前的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的惩处力度还是不够,没有威慑作用。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我国食品安全溯源机制不健全。署名梁江涛的网民说,我国也应建立一个常态化、规范化的食品溯源体系,规定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形成产品溯源记录制度,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实现对接,最大限度地避免问题食品进入到消费者的餐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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